《曲靖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br />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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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保障体系

发布日期:2023-10-28    来源: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0月27日下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与曲靖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曲靖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相关情况及贯彻实施工作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云南省首部精神卫生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党和政府关心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落实好政府、行业、社会、家庭的责任,有利于营造理解、关爱患者的良好氛围,为全市3.5万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更多福祉,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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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明琼在发布会上介绍,自今年1月31日立法启动会议以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调研和论证工作。经过近半年的深入调研和反复修改论证,条例草案于今年6月26日以正式法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于8月29日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9条,不分章节,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患者近亲属的职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或者组织的职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履行与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平安曲靖建设,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接下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积极行动起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同时,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也将继续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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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本芳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曲靖市精神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件大事,既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平安曲靖和健康曲靖建设的基本要求。市人民政府将和有关部门一道,进一步细化措施,全力以赴、齐心协力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条例》真正落实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服务、救助保障过程当中,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为提升全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全省医疗康养副中心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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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上,中央、省、市媒体记者就曲靖市如何组织《条例》贯彻实施、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遏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如何落实好困难患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以及如何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应保尽保和精神病患者在办理精神残疾证方面有哪些程序和便民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市卫健、公安、民政、残联、医保等部门负责人就媒体关切一一给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