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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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29


(第号)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于2021622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629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2021622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派出的工作机构,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三)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组织街道辖区的县(市、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市、区)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进行工作评议;

(五)组织街道辖区的县(市、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六)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八)办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工作;

(九)承担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专职主任一人,有条件的街道可设专职副主任一人,设委员五至七人。人大街道工委设立办公室,并配备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根据县(市、区)党委推荐,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委员人选,根据街道党工委推荐,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根据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推荐,由麒麟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委员人选,根据街道党工委推荐,由麒麟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原则上安排为本县(市、区)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或由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研究年度工作,通过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本办法第四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街道辖区的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就近编入代表小组,定期开展活动,并如实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开展工作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上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了解的意见、建议,以及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时收集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选民反馈,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办理实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不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