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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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12


根据曲靖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曲靖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市委政法委员会共同起草了《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草案在珠江网、曲靖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4月25日。

通信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67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655000 电话、传真:0874-3123612

电子邮箱:qjsrdjcsfw@126.com

附件: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曲靖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24月12日

 

 

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网格、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员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的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村(社区)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网格内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信息数据分析、平安创建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网格指导员等。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作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一网统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乡和联动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同级社会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乡村振兴、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乡村振兴、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民族宗教、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职责】  乡(镇、街道)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与社会治理中心合并运行,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选任、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奖惩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综合指挥机构;

(四)统筹办理网格事项和相关工作;

(五)组建联村(社区)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社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开展相关服务,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群团组织、专业人员的协同】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文书送达、巡回法庭审判、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纠纷排查化解等活动提供协助。

网格应当协助社会工作者、社会心理服务人员等专业人员开展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和引导本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网格长、专职网格员。鼓励村民、居民以网格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网格的划分及公开】  网格的设置和划分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格事项及清单】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建立网格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事项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网格员的职责】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并完成网格内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网格员的选任及聘任】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选任、聘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网格事项办理】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送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接收单位对报送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反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向群众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流转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流转事项经多次流转无法解决的,应当报上一级网格长、指导员组织相关部门研判解决。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联动部门对于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建立全过程档案。

第十四条【网格员行为纪律】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粗暴对待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情形严重的,不得继续担任网格员。

第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承担建档受理、分流交办、检查督促、数据研判、考核通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统筹整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服务指挥机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以及网格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及奖惩】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考核奖惩、动态管理等机制。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实行绩效考核,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违法责任】  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网格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网格员履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