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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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5


《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已经曲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广泛征求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2年9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联系邮箱:113979609@qq.com

联系电话(传真):0874-3123065

联系地址: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67号)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5日

 

                                

 

 

 

 

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曲靖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实施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投放、清理、收集、转运、处理等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和管理、监督、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乡村卫生公厕等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二)推动技术创新,推广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运用,推进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鼓励种养结合等循环模式,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三)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等制度;

(二)组织实施乡村卫生公厕、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集中、处理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点,配备收集、清运、处理等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四)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本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约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居)民负责清洁本户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或管理使用的田地、荒山、林地、果园、渔塘等,清理收集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清扫、收集、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洁。

无人管理、使用的区域,由其产权人负责清洁。

第十一条 乡村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畜禽养殖(屠宰)场、旅游景区、商店、餐馆、废旧物品收购摊点、饮食摊点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环境卫生,完善、落实防范和灭杀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从事餐饮、住宿服务、车辆清洗等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粪污和清洗废水等生活污水预处理后循环使用或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尚未接入污水管网的,应采取集中收集、沉降、过滤、稀释等措施降低危害。

餐饮业经营者、集体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废弃物。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在住所周边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围栏,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等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

(三)随意丢弃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

(四)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

(五)随意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

(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

(七)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关闭乡村卫生公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公共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八)其他有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清洁活动,培养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经法定授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经法定授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830日在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曲靖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张云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274日经曲靖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14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曲靖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根据《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门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乡村社会文明和谐。

从立法的必要性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及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以来,曲靖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云南省的部署要求,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聚焦主要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任务,积极主动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村庄环境卫生明显改善,村容村貌有了较大改观。但长期以来,由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环境处置设施薄弱、生态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乡村污水直排、生活垃圾随意抛撒、建筑垃圾及农业废弃物肆意弃置等现象突出,农村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因此,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巩固我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清洁行动效果提供法治保障。

从立法的可行性看,一是乡村清洁既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也属于环境保护范畴,符合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二是通过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行动综合整治及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启动,我市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方面,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我们将这些适用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上升为乡村清洁条例打下可行的实践基础。三是部分省市和省内兄弟州市已相继制定乡村清洁条例,积累了有益的地方立法实践经验,为我市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审议工作情况

《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确定为曲靖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后,市人大城环资委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等相关委室为成员的立法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制定了立法任务推进时间表,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积极推动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立法工作,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前期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2022714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议案后,立即召开城环资委专委会会议,对议案提出初步修改建议,研究部署下步审议工作。一是开展专题调研。719日至21日,组织立法调研组前往麒麟区、罗平县、师宗县、富源县等地,围绕提请审议的议案文本,聚焦全市乡村垃圾、污水、人蓄粪便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等清理、收集、转运和处理中急需解决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权责义务、保障机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条款,专题听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及乡(镇)街道、农村人居办、村保洁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722日,调研组召集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和立法小组工作汇审会,交换专题调研中收集反馈的意见建议,并再次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曲靖人大网站、珠江网站、曲靖政务网等媒体和平台,主动征求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三是外出学习考察。82日至3日,朱开荣副主任带队前往西双版纳州就乡村清洁条例立法工作考察学习,参考借鉴兄弟州市立法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四是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座谈会。816日,在市内调研、外出学习的基础上,分别召开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对条例核心条款进行论证。819日,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论证和研判,与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局交换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822日,市人大城环资委召开第四次专委会会议,认为草案建议修改稿基本成熟,适用可行。82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建议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需要着重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体例结构的说明。按照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小切口、适用管用的立法原则,本着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再赘述的原则,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大幅度的提炼和精简,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不分章节,共18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规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因此,结合我市乡村清洁实际,将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乡村清洁活动。乡村清洁的内容界定为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投放、清理、收集、处理的行为。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关于职能职责划分的说明。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经费来源、规划建设、维护运行的职能职责;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四)关于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说明。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鼓励引导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运用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实现和保障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五)关于《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说明。一是针对我市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围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7类突出问题分别作了禁止性规定。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规定,作出“经法定授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罚的规定,达到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对具体建议作了详细标注(请参阅草案建议修改稿),不再一一赘述。

以上报告连同建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曲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对《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各位组成人员认为,一审委员会主动提前介入,调研论证充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篇幅适当,权责清晰,可行适用。同时建议要进一步充分运用立法技术,把握立法逻辑,对个别语句进行修改完善。

具体审议意见如下:   

1、在乡村清洁工作原则中,进一步突出村民主体地位;

2、在《条例(草案)》)禁止性行为规定中,增加对鸡鸭猪等畜禽放养行为的禁止、增加对随意丢弃废弃残叶行为的禁止;

3、个别委员对《条例(草案)》)确定的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提出异议,建议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

   

 

曲靖市人大城环资委员会

                            2022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