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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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刻内涵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作者:沈思含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对于以前中央文件多次出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崭新的表述,具有更加深刻和丰富的内涵。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所变动的并不仅仅是一个字,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如何认真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刻内涵,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历程

  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理念提升,跨越65载。

  (一)从“人治”到“法制”

  新中国的法治历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78年12月18日,被誉为中国历史进程中重大转折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修订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诉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在民主法制化方面迈出重要步伐。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的过渡。

  (二)从“法制”到“法治”

  人们形象地把“制”称为刀制,而“治”则称为水治。刀者,专政工具。水,寓意平之如水,后者才是法治的精髓所在。“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个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步云研究员说。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治国家”。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一年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虽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法治具有与法制不同的内涵。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一般视为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的意味远比这丰富。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法律还应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平等性等内涵,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而人民权利则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法制则不一定具有这些内涵。一般来说,只要有法律制度存在,就有“法制”,但却不一定就有“法治”。

  (三)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一方面,法律体系的重心是治民,是国家如何用法律去治理社会,而法治体系的重心则是治权,是如何用法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表明不仅要制定规范公民、社会、市场的法律,更要制定规范国家、政府、政党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重心是制度,是静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治体系的重心则是实施,是动态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和。因此,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表明不仅要把法律制定出来,要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要善于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再一方面,法律体系的重心是形式,关注的是法律是否已经被制定出来并得到遵守,而法治体系的重心是内容,关注的是这些被制定和遵守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是否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法。因此,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实现了从制度到制度实践的飞跃,是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五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仔细研究全会《决定》的内容,不难发现,这五个体系并不完全是并列关系。国法范畴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旨在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充足的规范供给,以保障全社会有法可依。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下一步,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法规在逻辑、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的问题。其次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再次要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科学立法是基础,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取决于执法机构权责清晰,执法人员素质良好,能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本要义,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协同作用,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法治体系建设的成败至关重要。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查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六大环节,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大监督。建设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要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确保法律的严格、公正实施。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要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法治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法治人才队伍,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等。就当前来说,首先应加快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次,应尽快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同时,应加快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的核心。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实践由来已久。早在1938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即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将省级党委以上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统称为“党内法规”。全会《决定》进一步将党内法规体系并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极大地丰富了法治体系的内涵。党内法规体系视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尤其对保证依法执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为执政党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确立一个明确的坐标。承认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环,同时也意味着党内法规体系必须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布局之中来审视,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始终贯彻依法执政理念,实现党内法规法治化,使党的权力结构及其行使方式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一项顶层设计都需要落实到地方的实践。地方和基层不仅仅是简单的制度执行者、落实者,更是制度的实验者和创造者。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时强调,要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如何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决定转化成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这就需要我们从基层实际出发,以法治立信、直面真问题、孜孜以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