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亟待建立相应的容错补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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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亟待建立相应的容错补救机制

发布日期:2020-05-06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唐正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等方面发挥了强大的惩戒和威慑作用。但失信名单制度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信息共享不及时,管理运用不完善的方面和环节,根据近期群众反映和反馈的问题发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运用方面,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是问题来源于群众亟需引起重视和关注。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已经履行完毕案件的当事人频繁向法院反映,其在法院的执行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但其再到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仍显示其在法院仍有未履行完毕案件,致使其银行征信系统评估信用等级较低,导致银行拒绝放贷,已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损失。

  二是问题根源找不准单纯“怪罪”于法院。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发现,大多数当事人未能找准其未被及时撤销限制高消费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屏蔽的根源是在法院,还是在于数据信息的未能及时同步或更新。一些当事人简单地认为是法院的工作失误或者故意为之而“迁怒”于法院或“怪罪”于执行法官未能及时将限高解除和失信名单屏蔽,给他们在出行、银行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等方面带来了损失,部分当事人为此纠缠、法官和法院,产生信访、闹访现象的发生。

  三是数据更新和同步不及时是问题的根源所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多个案件情况,法院经过认真核实后发现,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法院在结案的同时已经将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解除限高和失信名单屏蔽,但部分银行自身征信系统未能及时实现数据更新,导致当事人在银行征信系统里依旧显示案件正在执行或者当事人仍旧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现象,进而在银行征信系统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现象,进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是应在国家层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沟通机制。此种情况的出现亟需法院、银行等征信机构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不断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发现问题银行、法院、国家征信机构应建立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优势及时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同步运用。

  五是亟待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不适或容错补救机制。根据大量的案件情况分析发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会存在一些被执行人被不适纳入的现象存在。为此,建议对在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并有一定的悔过认识的“失信被执行人”经一定的审查机制,给以熔断,并彻底清除其曾经有过的失信行为。在这一机制之下,赋予相应的征信机构通过适当的程序性审查,确定法院、银行、当事人之间,在失信名单纳入中的相应失误性认定。给各方以纳入责任方面的界定,以此消除各方分歧,进一步促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有效运用,以此促进个人、社会诚信体系和诚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