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 富源检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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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 富源检察在行动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樊则永

  “六稳”“六保”是当前全党全国最重要的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为此,2020年,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院采取具体的措施予以落实:

  一是深入富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认真仔细的清查积案,清查时不设时间限制,不管时间久远,凡是经济类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均列为清查对象,经清查,发现11件积案,涉及非法经营、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并且立案时间均已经超出二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九、五百六十条之规定,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书面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说明立案理由,富源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书后均主动撤销案件,切切实实的以实际行动清理积案,让涉案民企无累赘的安心生产、生活。

  二是以实际行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涉民企犯罪“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的原则。如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杨某某系富源县某选煤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2017年至2018年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联系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百份,价税合计数千万元。立案后,杨某某主动向税务部门补交抵扣税款,交纳增值税滞纳金,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且主动投案,还规劝他人投案。为贯彻落实少捕、少押、慎诉、保护民营企业的理念,侦查机关在拟提请批准逮捕时提前与我院沟通,考虑其系民营企业,为保证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防止抓了一个人,毁了一个企业的恶果发生,建议侦查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直诉,侦查机关听取我院意见,对其取保候审,这样其人身获得自由,企业得以继续生产,增加了就业,为富源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组织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活动,2020年11月4日邀请富源县部分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参观12309检察服务大厅,案件管理中心和文化长廊,听取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介绍及座谈交流等,让民营企业家明白检察机关能为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四是建立涉民企业及侵犯涉民企业类犯罪台账,及时掌握涉民企业犯罪及侵犯涉民企业犯罪情况,做到侵犯涉民企业犯罪的坚决打击,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法制环境,如晋某某诈骗案,其利用他人的煤炭冒充自己的销售给其他民营企业,实施诈骗金额一百余万元,严重影响被骗民营企业的资金流和生产,对这样的侵犯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惩,被依法批准逮捕,并且督促公安机关追缴犯罪所得,最大程度的挽回被骗民营企业的损失。

  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永远在路上,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的贯彻高检院精神,履行好检察职责,为民企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