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杂志 > 2009第三期 > 正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大法制工作的科学发展

发布日期:2009-07-20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战略布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法制工作担负着参与立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有效履行职能,人大法制工作必须准确把握科学发展的新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新观念,进一步找准科学发展的深化点。   
    一、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对人大法制工作的新要求
    一是对人大法制理念的新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一深刻内涵要求人大法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将“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理论落实到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过程,通过有效开展专项工作调查,执法检查,提出议案、督办涉法涉诉的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对人大法制职能的新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是发展,这一深刻内涵要求人大法制工作要为经济建设发展大局服务的职能定位。要更加善于运用法制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手段,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三是对人大法制重点的新要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深刻内涵要求人大法制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围绕中心,科学发展把握监督工作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想,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依法办事、继承与创新,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行使监督职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四是对人大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深刻内涵要求人大法制工作必须坚持工作机制的创新,以机制的创新来实现人大法制工作的与时推进。进一步发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调查权和议案权,强化对法制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监督,促进立法工作。要健全和完善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督办,发现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二、牢固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念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二是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体恤民情,关注民生,切实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努力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渠道。人大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是人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工作,要把涉法涉诉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对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中的案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做好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把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作为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树立正确的依法监督观。监督法的实施,为人大依法监督步入规范化的轨道,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人大监督工作符合时代的要求,取得人民满意的成效。要坚持把发展与民生作为监督的重点,坚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相统一,除正常履行审议、调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外,要敢于运用监督法规定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不断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
    三、进一步找准人大法制工作科学发展的深化点
    一是加强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力争在增强司法监督工作针对性上有新成效。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具体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不断创新与客观实际相适应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切实管用的监督机制,为人大法制工作注入活力,提供动力,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正确处理好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是统一的,两者目标一致,都是保证宪法、法律得以正确和全面地遵守和执行。人大个案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存在矛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主要是独立于各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不受其干扰,而不能排斥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合法干预,而且是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在人大的个案监督中,始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的,如果发现司法机关确有违法办案,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人大就要依法监督其纠正并追究其责任,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的这一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有力促进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是加强涉法涉诉工作机制建设,力争在提高对司法案件监督工作上有新成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工作。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搭建平台。要健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监督工作,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监督程序,严格法律规定。在具体督办涉法涉诉司法案件中坚持不调卷宗,不调查取证,不提案件处理意见,做到依法履职不越位,履职到位不违法,在工作中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明确司法审判与信访工作界线,对于“诉”的事项,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诉讼权利,由人大法制委具体提出审查意见进行交办督办,其他信访件按信访程序进行处理,从一定程序上避免信访对审判活动的影响。
   三是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力争在自身建设上有新成效。加强对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是不断增强监督实效的基础性工程,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委员会工作的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不断加强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水平。要不断强化法制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和职能作用,按照组织法赋予的工作职权,在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调查、议案建议、参与立法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人大法制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