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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任前法律考试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11-25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或决定任命前,对拟任干部实行法律考试,这有利于增强拟任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人大意识,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观念和自觉性。这种形式和制度,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并且在各地实践过程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就目前情况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对此,笔者谈点初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任前考试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的法律考试没有具体规定,任前法律考试都是各地人大自行探索设定的,仅在《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办法》中作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考试办法。由于法律对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缺乏明确规定,因而导致日常工作缺乏指导,考试不规范,随意性大,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些应考者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缺乏应有的正确态度,认为干部任免最终是党委说了算,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
      (二)考试对象不统一
      目前,多数地方参加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的人员为拟任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拟任“两院”的副职领导人员及审判员、检察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将拟任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也纳入任前考试范围。各地人大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考试的对象不统一。
《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后,出任法官、检察官均需参加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方可取得资格。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遴选司法人员的最高级别考试,其难度大、要求高是一般人大任前考试所远不能及的。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和检察官,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求其参加任前法律考试,难道人大任前法律考试的难度还比国家司法考试的难度大。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任前法律考试是否必要,值得商榷。
      (三)对拟任人员缺乏了解
      目前,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按照以往的任免程序,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是在会上听到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介绍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对其它有关情况了解不够,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表决权。
      (四)试题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
      首先,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试题库,试卷的内容缺乏科学性,质量水平不高;其次,各地自行出题,出题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不同,使试题在题型设计上是否科学、内容档次上是否合理,逻辑结构上是否严谨、缜密,存在不确定性,使试题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第三,部分地方考试内容千篇一律,任命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两院”人员同考一套题,且一套题重复考多次,使任前法律考试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五)监考制度不健全
有的地方将试题提前泄露给参考人员,有的地方考纪考风不正,任其互相抄答案,没有达到提高拟任人员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的目的,既影响了人大任前法律考试的权威性,又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六)评卷随意性大
      一些地方评卷时不严肃,搞“暗箱操作”。评卷人员主观随意性大,缺乏对评卷过程的监督管理,致使考试成绩不真实,可信度不高。
      二、对策和建议
      笔者认为,要逐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工作,不断提高人大任免质量,使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加以解决。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有关方面及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重要性的认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前法律考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决不能搞形式、走程序。应考者应正确对待、积极参与。
      (二)要通过立法规范考试
      国家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任前法律考试工作;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参考对象、考试范围、考试形式、评卷标准等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形成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必须先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的制度。避免随意性,提高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考试应体现公平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考试必须体现公平性。不论是任命的,还是选举的,只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干部,都应参加法律考试;不论是政府正、副职领导、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还是“两院”的干警,只要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必须参加法律考试,不得有例外。但由于司法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说明其已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因此,对他们可采取面试的方式,侧重考察其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通报考试结果,并严格坚持标准,使用考试结果,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四)要加强对拟任人员的调查
      为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知情权,以便更好地实现党委的意图,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干部要进行任前调查。人大任前调查应区别于组织部门的考察。调查的内容主要应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任免程序及公示的有关情况。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五)试题要有权威性
      全国或各省、市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试题库,试题实行“随机抽取”,切勿一卷多用。这样,既可以减轻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命题的压力,又能使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做到公平、公正,从而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成为衡量拟任干部综合素质的一把尺子。
      (六)要严肃考风考纪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考试时,必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每一场考试,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并指派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监督,考试人员入场后必须关闭通讯工具,独立思考、答题,严禁相互交谈、抄袭或中途离开考场等行为。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当场装订试卷,封密考生姓名。对考试作弊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评卷要实行“阳光操作”
考试结束后,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抽调专业人员集中封闭阅卷,流水作业,专人复核,确保每份考卷评分准确无误,保证考卷评判的公正性。考试成绩要记入被考者个人档案。对考试不及格者,该补考的要及时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不得任用或暂缓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