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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常委会增强监督实效的途径及方法

发布日期:2010-07-14    作者:袁红叶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督体制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这一直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结合监督法的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一、选准监督议题,突出监督重点
    人大常委会能否行使好监督权,并且保证监督工作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首先取决于选好监督议题,突出监督重点。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会富有成效。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的,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在“少、精、深”上下功夫,力求做到“三合”。 一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议重点,使监督议题与党委合拍。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把细化财政预算,广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列为监督重点,适时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软硬环境建设开展监督,促进环境的不断优化和招商引资。二是围绕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开展监督,力求监督议题与“一府两院”工作合力。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要充分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把议题选在其需要加强和改进或正在着手抓的工作上,推动其各项工作。三是围绕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审议议题,使监督议题与群众意愿合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是什么,正当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不法行为的侵犯,政府对他们的安危冷暖关心得如何、服务得怎样、解决了没有等等,人大监督应突出以人为本,及时反映人民群众诉求,有重点的开展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不断地去解决、落实。
二、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完善监督机制是强化监督工作并使其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运行的重要保证。要重视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趋于法律化、规范化。一是要坚持“议事议程”和“议事结果”两公开制度,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代表这个主渠道了解情况,获得监督材料;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代表和群众直接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两院”工作的作用。二是坚持会前调研制度。调查研究是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的基础。如果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审议时仅凭即兴式地泛泛而谈,是难以谈得上富有针对性的监督。这就要求会前调研具有三性:即参加调研的人员必须有代表性。参加调研的人员应当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对被调研的工作比较了解的专家、学者,必要时还应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协助调查,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调研方法要体现灵活性。可以采用点面结合、好差结合、明察暗访、上下联动的方式,把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既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又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跑“重点”,又看“弱点”;既注重整体情况的了解,又注重深入基层解剖典型。调研对象应体现自主性。常委会作为调研主体,要避免被相关部门“牵着鼻子走”,要自行选“点”,自找调查对象,既要“定点采访”,还要“微服私访”,做到心中有数。被调查对象不限身份,既有干部又有群众,既有党员也有人大代表,既有先进的也有落后的,要体现调研对象的广泛性、普遍性,确保调研时能了解到真实情况。三是坚持提前送达审议对象的书面报告制度。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府两院”要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正式报告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七日前要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提高审议质量打下基础;四是坚持审议限时发言制度。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做到言之有物,有的放矢,指出的问题客观具体,切中要害,并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情况作为年底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强化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相关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由于没有跟踪措施作保障,最后往往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为此,要通过切实有效的跟踪问效形式,及时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融入“一府两院”工作之中,解决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常委会的议决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一是对口委室要及时了解“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决定决议工作的情况,加大督办力度,采取检查、调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对办理不到位的或提出批评意见,或进行跟踪问效。对一些事关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还可以实行“二次审议”,在二次审议中,对那些拖着不办或敷衍塞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该批评的要批评,该责成整改的要责成整改,甚至可以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促使其落实办理,直到问题解决。二是可对“一府两院”就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票决。当满意票未超过半数的,责成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办理结果,并将票决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同级党委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三是丰富跟踪监督的形式。在保持监督选题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监督形式,避免长期针对一个问题而导致监督者出现厌烦情绪、被监督者降低重视程度。在内容上,做到监督重点与监督难点有机结合,开始切入时抓重点,进行跟踪状态时抓难点,既使工作重心各有侧重,又有利于推进工作、解决问题;在方法上,做到视察检查与调研视察有机结合,变换监督方法,从多侧面、多角度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整改;在对象上,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的有机结合,在针对监督议题听取汇报、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同时,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报告,开展述职评议,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深化监督内涵,增强监督效果。
四、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力
    创新是人大工作永葆生机的源泉,要不断探索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常委会会议和视察、检查、评议等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要做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人大与党委、“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行使的职责不同,但目标一致,因此,要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既坚持重大监督事项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又努力为“一府两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坚决维护“一府两院”的权威。对跟踪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缺点和不足,既勇于监督,提出严格的整改要求,又注意方式方法,热情帮助积极支持整改,达到跟踪监督的预期目标。二是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结合起来。群众监督有监督主体广泛、方法灵活、大众性强等特点。人大监督只有结合群众监督,把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作为第一信号,监督意见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才会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也是群众监督,是广大群众意见的集中反映。舆论监督具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容易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人大监督一旦与新闻舆论监督实现有效结合,将有力地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三是发挥代表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同样也是跟踪监督的主体。由于人大代表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对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更实、更准、更为全面,他们参与跟踪监督,既能全面真实掌握基层情况,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又立足实际,切准要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跟踪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有关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让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在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中充分体现出来,共同提高跟踪监督工作的实效。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水平
    “效能来自水平”。人大监督职能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监督水平是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保障。为此,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学习培训上提高个体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安排辅导讲座、外出考察学习、鼓励和支持自学、免费发放学习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人大业务知识和其它方面的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进一步提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激发了他们的履职热情和执政为民的负责精神,有力地确保了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监督力量。要结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的设立,争取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相关委(室)。要采取设立各委(室)专兼职副主任、委员的方式,改变委(室)人少事多的现象。人大机关在录用和选调干部时,要让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专业知识、有一定实践经验、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强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人大机关,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人大机关为常委会会议、代表大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性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收集反映民意,为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对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抓落实,定期听取“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对机关工作人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事规则、审议意见处理办法、跟踪督办规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表决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