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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上访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27    作者:陈实平
  “上访”,就是人民群众到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并要求解决问题。上访反映了群众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任,是群众反映意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民意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要正确对待“上访”,不能因上访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而把上访一棒子打死。
    有人说“去上访的都有理由,没有理由谁愿意伤精费神,又不是吃饱了撑着!”,而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最近却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百分之一百,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我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极端之词,未免失之偏颇。早在2003年11月,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就对上访做出了恰如其分的评说:“调查显示80%上访有道理”,他对记者表示:“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这个“80%”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许多上访实属无奈之举,一定要科学对待,妥善处理!其中“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这句话清楚地强调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这个前提。事实上就连“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中有很大一部分也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与配合,但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上访案件“属地管辖”的原则,把越级上访看成是“非正常上访”,简单地规定哪里出现非正常上访,就要在年度考核中对哪里给予重则“一票否决”,轻则扣减分值的制裁。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应该予以纠正。许多上访问题仅靠基层的努力是根本无法解决的。下面从三个方面做个简单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上面制定的政策不切合实际、不合情理、不够完善导致的群众合理上访。这种情况涉及的群众人数多,规模大,县乡政府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防控,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例如,云南省罗平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委员对国家重点工程天生桥电站和鲁布革电站建设罗平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调查时就发现,像“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没有政策规范、大中型水库建设中只给“淹房未淹地”的后期扶持,而对“淹地未淹房”的则不予后期扶持、后期扶持费“死减生不加”等情况都属于政策缺陷带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多起上访。由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及时完善或调整政策,尽管县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穷尽所有手段,结果还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如今仅罗平县境内被这类政策所困扰的群众就有几千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这些问题当然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范围,但这些问题都涉及上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县乡政府根本无法解决,解决不了群众就要上访,因此每年仅“防控上访”就让县乡政府伤透脑筋却又收效甚微。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纯属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上访。到了北京后,有关部门明知没有依据却不问青红皂白地通知县乡政府接回当地解决。误导了上访者,埋下了继续上访的火种,给县乡政府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比如说罗平籍在对越战争中参加支前的60余位民兵要求安排工作的问题。60余人秘密集结到贵州境内,再从贵州乘火车到北京上访。本来他们到北京就是了解一下有没有政策依据,试探一下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态度。当时只要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负责任地给他们解释清楚,使他们明白自己不属于安置对象,上访到北京也不可能安排工作。做到他们不心存侥幸,就可以息事宁人!可有关部门还是通知原本就入不敷出的县乡政府耗资10余万元接回当地解决。结果很明显,他们上访的劲头更足!谁不知道连当年在越战中真枪实弹浴血奋战的几十万参战部队也只安排了达到安置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哪里有给支前民兵安排工作的规定?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有关检举揭发的上访案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需要保密并保护的上访人,仍被稀里糊涂地通知当地有关部门、甚至是被检举揭发的当事人大张旗鼓地带回,结果造成上访人伤残、丧命的恶性事件,重新引发更多的上访。
    例如,《民主与法治》2010年第十五期刊登了记者张君的《举报人被报复后的命运》,文中提到的“老支书举报命丧上访路”讲的就是“2008年10月15日,河东村老支书郭成志等4名村民代表到北京举报现任村支书白虎林的腐败问题。郭成志一行来到天安门广场观看降旗时值班民警在搜查他们的包,发现有举报材料,遂将他们送到派出所。随后,派出所通知邯郸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接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进京接访的队伍中,被检举揭发的当事人白虎林竟然也“带着10名亲信和打手,乘坐村里的两辆面包车随同区、乡领导来到北京接访”,结果可想而知,当着有关人员的面,白虎林手下的10名亲信和打手公然强行将郭成志等4人拽进汽车,进行殴打、辱骂。……最终将郭成志活活打死。后人为了给老支书一个交待,至今未将老人入土为安,继续在为老人鸣冤叫屈的上访路上奔走呼号。值得庆幸的是后来经过查实,现任村支书确实存在腐败问题,可惜老支书已为此含冤九泉!这类事件又岂止是河北!
    本来就是冲着对北京有关部门的信任才冒险前往讨说法,结果一些执法人员竟然发现几个上访者就惊慌失措,连上访的内容都不过问就稀里糊涂地通知“接人”,这样处理问题未免过于草率简单,很值得人们总结和深思!自古以来通过上访既解决了问题,又使上面掌握真实下情的案例不胜枚举。古人尚且能从上访人身上了解、掌握实情并解决问题,现代人怎么反而看到上访就手忙脚乱、如临大敌?
    目前处理上访问题的许多做法确实很值得商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每年发生或多或少的上访案件都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完全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要把它当作洪水猛兽,一见到上访就如临大敌,绞尽脑汁严防死守、围追堵截、甚至不科学地迫使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浪费大量人才资源“盯守防控”。这些权宜之计即使能够苟且偷安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前面讲到的“老支书举报命丧上访路”和“支前民兵上访问题”明显属于有关部门违法或处置欠妥,“移民问题”则需要完善或改进政策。其中都不乏群众合理的诉求,并不像“孙东东”所谓“负责任”的说法那样,上访老户都是“精神病”!其实上访就像一条河,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合理解决,就会“水漫金山”。只有 “各级党委、政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对上访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通过审慎甄别,去伪存真,找到问题的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疏通河道”,并依法整肃无理上访,让上访真正成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民意的一条重要途径”,避免重复、甚至派生出更多新的上访。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只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不论发生“正常上访”还是“非正常上访”都不应该简单地对下级施与“一票否决”或者扣减分值的制裁,以免因几个正常的上访案件就打乱了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是赋予国家信访局相应的权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国家信访局和首都安保部门的办事能力,所有上访均应予以重视。属于政策不完善甚至不合理的就交由有权完善和纠正政策的机构负责答复处理;属于无理上访的直接依法律、按政策给予负责任的、果决的、权威的答复和处理,避免其心存侥幸、死缠烂打;属于别有用心、蛊惑人心、无理缠访,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相应教育或惩处。
    三是对于检举揭发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的上访人要严格依法妥善处理,不要草率通知地方、甚至是被举报人将上访的举报人带走。属于善意举报、有理有据的都应该依法保护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查实处理、全力铲除侵蚀国家大厦的蛀虫,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属于心怀不轨、恶意诽谤、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坚决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教育或惩治。
注释:
    所谓“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没有政策规范”就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小型水库的大量建设,小型水库移民队伍不断壮大,小型水库建设所形成的移民要求按大中型水库建设的移民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但从中央到省市都只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而没有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依据,如我县仅板桥小募舍水库就有移民42户263人。
    所谓扶持“淹房未淹地”不扶持“淹地未淹房”就是,一些“群众虽然住房被淹没,可搬迁后用补偿所得资金建起新的住房,比“淹地未淹房”的群众超前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其田地却损失很少或者完好无损,可以继续耕种。不仅可以“依法”享受后期扶持费,而且近几年来还享受中央的惠农政策,或多或少地领取国家的种粮补贴,好处自不必说。相比之下那些住房虽然未被淹没,田地却全部永久性被淹没的群众就既无田地可耕种,也没有后期扶持费和种粮补贴,只能守着几间空房长期忍受饥饿与贫穷的煎熬,心里怎么可能平衡?由于“淹地未淹房”的群众人数远远大于“淹房未淹地”移民的比例,导致每一次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都危机四伏,冲突四起,给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造成了无法破解的僵局。
    所谓“死减生不加”就是一次核定后期扶持人数后,死亡、出嫁、招工招干“依法核减”,而随后不断出生的“小移民”却不能加入扶持范围,结果源源不断的“小移民”纷纷成为老移民的负担,严重制约着“老移民”的生产生活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