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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出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2    作者:凌风
  

        1228,云南省曲靖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测评办法(试行)》,从组织形式,测评的主体、测评方式和测评对象的提出、工作程序、测评标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对代表建议办理督办做了明确,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有了硬指标,不但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督办机制,加大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力度,而且创新了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形式。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的办理工作从五个方面实施评价,即:承办单位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好办理工作制度情况;制定办理方案情况;落实办理工作措施情况;在规定时限办结并答复代表情况;建议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并以测评会议票决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建议办理过程中,由主任会议确定测评项目,组织测评领导小组采取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代表、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承办、牵头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测评会议。

    办法明确了办理工作测评细则,对测评项目、标准进行了细化,实行百分制考评,测评细则不仅是民主测评的尺度,而且为承办单位严格规范办理、常委会督促检查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常委会对测评的方法步骤进行了科学设计。办法规定,测评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建议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协办单位领导,以及社会人士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会议。参与测评会议的人员对承办单位进行综合测评、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测评。测评实行百分制,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计票、公布测评结果。测评结果通过常委会工作简讯、期刊、网站、市级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下一年人代会上通报办理工作测评情况。凡测评为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60%的,其承办单位须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重新办理仍然存在较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跟踪问效,必要时可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