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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委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

发布日期:2011-04-12    作者:王学能
  

    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县域经济全面振兴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富源县委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工作,积极支持人大履职,切实关心人大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新机制

    根据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富源县委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新途径、新办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全面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明确县委书记主管人大工作,并建立了一整套领导新机制。

(一)深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首要的是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一是强化宣传学习。把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理论,作为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委党校培训计划。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纳入总体部署,要求县人大常委会要以办好《富源人大》杂志为平台,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增强宣传实效。支持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与外县(市、区)友好联系和交流,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成就,交流新形势下开展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二是参与人大活动。近日,县委书记顾琨同志亲自到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既是给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鼓舞,更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鞭策。县委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专题调查等活动,报告相关工作,及时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三是参加代表活动。对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的“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县委书记、县长亲自到选区参加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并要求县级领导和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每年至少到自己的选区接待一次选民,通过接待选民,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交通、人畜饮水、农网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

    县委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部署。一是明确在每届人大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一个时期内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20101124日,县委召开了由县级几班子领导、县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部分人大代表等参加的较大规模的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富源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表彰了30个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55名优秀人大代表。二是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事项,坚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县委批转发到各级党委(党组)。三是县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政府重大项目、重要资金使用决策前要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三)畅通人大干部及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渠道

    县委以富发[2010]12号文件明确规定,一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列席县委全委会议,县委和政府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会议及其他有关重大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参加。二是让代表按规定约见“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听取“一府两院”的情况通报。三是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使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情况,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好的参政议政。

二、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有新拓展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日趋凸显,富源县委切实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使人大工作不断在探索中前进、在开拓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

(一)在行使决定权上支持

    凡是法律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富源县委都坚持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县委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之前,都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未列入批准的财政预算,而又必须县财政投入1000万元以上和县人民政府举债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政府主导型5000万元以上和市场主导型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等,都属于我县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要依法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向县委报告落实情况。这样,不仅较好地发挥了人大的职能作用,也使县委的决策既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之上,又确保决策正确,执行有力。

(二)在行使监督权上支持

    县委坚持把人大监督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注重监督实效。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并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开展工作评议的结果纳入全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百分制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对部门领导的述职评议结果作为主要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要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的规定》(试行),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的督办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县委报告后。县委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议案及重点建议进行督查,对确因实际困难办不了的,承办单位要说明情况;对有条件办理但没有办好、办实的,按程序进行问责;对重视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且办理效果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承办单位和好议案领衔代表、好建议提出代表给予表彰奖励,以此保证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取得实效。

(三)在行使任免权上支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机统一。县委酝酿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领导干部,事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相关干部任免议题后,将相关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提名任免职文件及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尊重和维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表决的结果。支持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任前调查、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时承诺、颁发任命书、任后评议等选举任命制度,积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年度责任目标实现情况专项报告等制度。对“一府两院”重要人事安排,县委都事先征询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意见;须经人大选举或任免的干部,都支持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同时,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调配和异动,也事先征询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的意见。这些干部任免沟通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关心人大机关队伍建设有新举措

    富源县委严格要求人大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人大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人大工作实效。在2010年召开的县委人大工作会议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更体现了关心人大机关及其队伍建设。

(一)关心机构建设

    根据人大工作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解决机构和编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使人大机构编制和人员队伍力量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县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增设研究室和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对尚未设副职的工作委员会增设一名副职,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高度重视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建设,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的级别与党政办主任相当,做到活动经常化、制度规范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大了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大办公室主任的培养、交流和使用的力度。

(二)关心干部培养

    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逐步增加熟悉经济、科学、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配备适当比例的优秀中青年同志,人大常委会驻会人员在组成人员中的比例要达50%以上。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干部结构。加强人大机关干部与“一府两院”和乡镇之间交流的力度。建立健全人大机关干部有进有出的流动制度,有计划地安排人大机关中青年干部与党政部门双向交流,改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推动人大机关与党委和“一府两院”干部的交流任职工作,2010年,县人大机关内部就提拔委室副主任2名、1名办公室副主任到乡镇任党委副书记,有4名乡镇人大主席调任镇长或县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1名副局长调入人大机关任委室主任,这充分说明“人大不是终点站”。

(三)关心条件改善

    县人大机关的专项工作经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规定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不低于500元,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比较充裕的资金支持。在保证原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自2011年起,每年安排人大工作经费150万元用于改善县、乡(镇)人大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