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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部门预算现状及人大监督

发布日期:2011-04-12    作者:黎苹
  

    部门预算是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部门预算是财政公共趋势不断增强的集中反映,是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简称《预算法》)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因此,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管理,要实现“阳光政府、透明财政”,就得从部门预算入手,只有部门预算科学、细化、全面、真实,地方财政预算才能做到“公开、透明”。

一、       政府部门预算现状及问题

    虽然《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管理都明确作了规定,但在现实工作中,部门预算并未真正实现“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

    (一)部门预算编制主要以上一年度的预算为基础

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主要是参考上一年度的预算来编制,大部分单位的预算项目是上一年度有的,本年度就有,上一年度没有的,本年度就没有,要不就是通过协调争取,新增一点,或者是预算年度某项工作是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重点工作可以安排一些,没有真正实现“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基本要求,部门预算缺乏科学性。

    (二)只编制部门本机关的预算

部分单位部门预算只包括部门机关的预算,未包括部门下属单位的预算,《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如果部门预算未包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就是不全面的预算,部门预算也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和意义。

    (三)部门预算未将部门所有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

    由于部门领导意识、财会人员素质等诸多原因,一些政府部门并未将所有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少数单位未将预算外的房租收入和政府统筹专户返还的收入等纳入预算管理,导致部门预算不全面、不真实。

    (四)部门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

    《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虽然编制了部门预算,但部分部门预算形同虚设,执行结果与年初编制的部门预算差距较大,一方面是由于未严格控制支出,造成支出大大超出年初预算,然后就想方设法寻找资金弥补支出,有的部门就出现了挪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情况;另一方面是预算科目调剂突出,由于接待、车辆给养等费用超支,动用部分项目资金进行调剂。

    (五)人员经费及车辆给养费等标准偏低

当前的人员经费、车辆给养费等标准是十多年前制定的,各种物价水平与十年前相比,都翻了几番,如汽油,同型号的汽油价格是十年前的2.5倍。由于人员经费、车辆给养费和差旅费等标准偏低,导致部门预算失去可操作性,从而影响部门预算的执行。

    (六)项目资金或专款预算未细化

部门预算除了人员经费、车辆给养费等正常经费外,就是项目工程实施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只反映某项目资金预算多少,并未反映实施该项目工程预计在哪几个方面支出、各支出多少,如某部门预算只反映“项目支出”一百多万元,而未反映是什么项目、支出具体细目,也未在“编表说明”中进行详细说明,再如某部门预算的“装备业务费”几百万元,具体配置些什么,看不出来。如此粗糙的部门预算,首先要考虑的是该不该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其次,安排多少资金合理。由于项目资金或专款预算未细化,也不利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七)部分单位人员编制与现行任务不相适应

部分单位人员编制与现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如审计部门,十年前大部分县级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工作量较少,而十年后,基本建设审计成为县级审计局的工作重点,工作量翻了几番,还增加了工程前置审计,而审计人员编制基本未增加,工作要做,只有聘用人员来完成;再如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就从2005年的18172人增加到目前的140483人,增加了7.7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05年的21523人增加到目前的47891人,增加了2.2倍,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聘用工作人员。如果这些单位的部门预算,未将聘用人员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单位领导每年首先就要为这些人员的聘用经费四处奔波,分散本不该分散的工作精力,有时单位领导还不得不做出一些违规的事情来,部门预算也未真实反映本部门年度实际收支情况。

    (八)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不及时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县、区均参照此标准制定了本市、县、区的预算监督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不及时的情况,从而影响部门预算的执行。

    (九)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职能削弱

    《预算法》第七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大幅增加,工作量也随之增大等诸多原因,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正逐渐削弱,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基本未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对部门有关项目资金的使用,基本失去了监督权。

二、       建议及对策

    (一)严格执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要求,资金随着项目走。

    部门预算要在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工作任务,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并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要求,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所有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专款,应根据预算年度工作任务来确定,有工作任务就安排,改变沿袭做法。

    (二)细化部门预算,从严控制支出。

    部门预算对项目资金或专款要进行细化,有利于部门从严控制支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有利于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对工程较大的,除了安排工程专款外,应适当安排部分项目工作经费,实现工作经费与工程专款严格分开,防止专款不专用的情况发生。部门预算是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部门预算细化了,地方财政预算才能细化,也才可以做到公开、透明。

    (三)适度提高人员、车辆给养费等标准

    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水平,适度适时提高人员、车辆给养费等标准,把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车辆给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如果人员、车辆给养费标准合理,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都安排了预算资金,就极大地增强了部门预算的可操作性。

    (四)对政府重点部门经费给予倾斜

对少数政府重点部门,在目前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对其所聘用的人员经费,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认后,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部门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监督,确保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并加大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对项目资金或专款,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       人大对部门预算监督的重点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门预算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是人大监督地方财政预算的基础,要实现对地方财政预算的有效监督,就要积极开展部门预算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内容和重点。

    (一)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监督政府部门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健全完善,部门的各项收支等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

    (二)部门预算编制及财政批复情况

监督政府部门是否依据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安排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项目资金或专款是否细化,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或专款的审查意见,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监督政府部门是否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是否存在科目、资金调剂。重点是监督项目资金或专款的使用情况,首先,监督检查项目资金或专款是否全额用于项目工程实施,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改变资金用途情况;其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否依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存在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工程实施进度的情况;第三,监督项目资金或专款使用效益或效率情况。

    (四)部门决算情况

    首先,监督政府部门各项收支是否都纳入了部门决算,有无预算外资金运行情况和隐瞒支出情况,账上反映的与部门决算报表是否一致,或者实际支出与部门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即:实际支出、账薄、决算报表所反映的内容、数据是否一致。其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决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