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杂志 > 2010第六期 > 正文

党的领导和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04-12    作者:黄有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权力机关。党的领导地位和人大权力机关的地位,都是宪法确定的。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对于人大在履职的实践中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关系的两点认识。

    一、从党的领导与党执政的关系来认识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二者是相互保证的关系。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其职能包括领导和执政职能。党的领导职能,是指党为了实现党的理想和奋斗目标,提出正确的主张,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党的主张和拥护党的领导。党的执政职能,一方面是指党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政权体系并居于主导地位,借助国家力量通过国家政权体系实现党的主张。首先是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党员占人大代表的多数,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其次是通过人大代表中的党员来保证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中,党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实现对“一府两院”的领导。另一方面是党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提出重大方针政策,推荐重要干部,经人大法定宝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推荐的干部成为国家机构领导人。

    只有党实现了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保证经民主选举使共产党人进入国家政权体系,居于主导地位,实现执政即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只有党实现了执政,才能借助国家政权力量和政权体系来实现党的主张,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于党经过选举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实现了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模范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人大行使好职权,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党充分发挥党执政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领导的要求。

    二、从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来理解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二者是相互保证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我们国家这么大,人口这么多,又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来统一人民群众的思想,协调各方关系,领导民主选举,那么国家权力机关很难产生。如果没有党提出立法建议,提出重大方针政策,推荐重要干部,那么人大很难行使好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选举任免权。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

    人大行使好职权是党的领导实现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首先是创造和规定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其次是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民主选举保证党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实现执政,即实现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第三,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和人大代表、人大委员中的党员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经人大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保证经人大法定程序使党推荐的干部成为国家机构领导人。

    从上述关系看,人民当家作主,人大行使好职权,离不开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特别是实现对国家政权体系的领导,离不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人大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对人大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两点认识。

    一、人大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人大权力机关作用,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实践。

    共产党来自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党的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要靠党的领导来保证,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高度统一的。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首先,人大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人大制度落到实处,其实质是保证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落到实处。其次,人大行使好职权,实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经人大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国家意志,是把党推荐干部和人民选择干部统一起来,经人大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国家机构领导人。因此,人大行使好职权,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

    二、人大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人大权力机关的作用,是落实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民主执政,就是要为了人民执政,依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执政,就是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体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平台。因此,人大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人大权力机关作用,是落实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三)对人大依法行使好职权,发挥好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两点建议。

    一、凡是宪法和法律已明确可操作的职权,地方各级党委应支持地方各级人大行使职权到位。

    列如,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构领导人,法律规定的选民和人大代表的提名权应依法受到尊重,法律规定的差额选举应依法落实。这不仅有利于调动选民和人大代表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选择和监督好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有利于正确认识党培养选择干部和人民选择干部的关系,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很好地统一起来。

    二、凡是法律已明确的职权但缺乏操作程序的,县级党委应支持县级人大积极探索。

    列如,宪法和法律已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使这项职权难执行到位。县级党委应积极支持县级人大积极探索党委决策重大事项与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相互运行的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问题虽然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纵横权力的配置和权力的运行,难度是大的。但县级比较基层,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现在又强调扩权强县,因此,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大胆地进行探索,为全国人大立法规范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