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杂志 > 2011第二期 > 正文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询问和质询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13    作者:常兴宏
  

       近日,富源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展询问和质询的适用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突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办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联组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另外,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严重重大失职或渎职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等九个方面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联名提质询案。据悉,该县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选择代表和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首次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