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杂志 > 2011第四期 > 正文

启动“神鹰一号”剑指特殊主体
曲靖中院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发布日期:2011-11-07    作者:区鸿雁

    “没想到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办法这么多!”近日,家住 会泽县的潘某兴奋地说。历经五天的协商,他终于与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握手言和,被执行人邓某同意用其公司七年的经营权抵偿债务。这是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的一幕。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曲靖中院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运用公安预警平台,查找被执行人。如得知辖区会泽某公司法人邓某在贵州出现的线索后,10名执行民警奋战20多小时远赴贵州省赫章县将其拘传至曲靖并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完成对其布控(只要其不经法院同意离开曲靖,公安机关即可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当事双方长达五天的协商,这起长期未执案终于圆满执结。经司法统计,截止8月上旬,曲靖中院执行局就执结三年以上未执案13件,执行到位标的3000余万元。运用人民银行结算管理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截至去年底在曲靖两级法院受理的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有10件未结,涉案标的400余万元。得知该公司吸收银行贷款重组资产重新进军房地产开发市场,且二期开发项目将开盘出售的信息后,执行民警进行了艰苦的协调,系列案终于顺利执结;针对被执行人为村(居)委会、乡镇政府、重点企业或党政机关领导家属等特殊主体,从8月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神鹰一号”秋季集中执行活动,采取交叉执行、全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内部联动)、执行工作统一调度、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督促等措施;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执行救助。如辖区罗平县委专门出台特殊群体涉执综合督促制度,明确规定对有履行义务却不履行、有协助义务却不协助的予以“一票否决”,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对协助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或阻碍执行,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串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并造成损失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由协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乡镇的,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 “一把手”负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对被执行人为村(居)委的,实行包案负责限期结案制;机关干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通过多种措施,截至8月上旬,曲靖两级法院 执行各类案件1786件,同比上升12.68%。发放执行救助金71件70.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