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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验”直达地方法律规范——《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进入“一审”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区鸿雁
 11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对《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标志着具有云南特色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直达地方法律规范层面。
    在2008年开始的法院“清积”活动中,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与因“执行难”而形成的涉诉特困群体生存难的现实状况,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到曲靖中院调研期间,提出了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并要求以云南最大的县级市宣威为试点,逐步实践和推广该项制度,一项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在宣威建立后,这项被誉为“宣威模式”、“曲靖经验”、云南特色的地方经验全面推开。
    为规范实施,形成长效运行机制,促使正在开展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应有功能,惠及更多涉诉特困群众,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立法建议,省人大于2011年将该项机制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受省人大内司委委托,云南高院牵头起草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 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高院反复研究论证,先后修改十稿,形成了含立法宗旨、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主体和职责、救助方式、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救助的监督与法律责任、条例生效时间等20条具体规定的《条例(草案)》。
    据悉从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止,一次性救助6812人,纳入低保1944人,纳入医保2619人,发放救助金2203万元,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全省有1.2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