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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首例酒驾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2-05-28    作者:柳开方
 近日,会泽首例酒驾案在会泽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8月30日,郑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客车从会泽县城教育小区出发,23时12分行至会曲线K07+600米处时,撞到步行过街的行人王某和黄某,造成二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郑某当时的酒精含量高达125.1mg/100mL。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积极协助帮两位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郑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救治受害人并支付了受害人的医药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之判决。
    据悉,该案是酒驾入刑后会泽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