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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城乡同比例原则要重实效

发布日期:2012-08-30    作者:罗平县人大常委会 陈实平
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从8:1到5:1,再到4:1等多个阶段的历史变迁,反映出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具体需要和人民民主进步的漫漫历程。在2010年3月的《选举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适时确立了“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原则”,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的民主精神,是中国民主建设的又一巨大进步。
    修改后的《选举法》实施后,自2011年5月起,全国各省、市、区、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相继展开,至今大部分省市区已经完成或者部分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只有云南、西藏等八省区计划在2012年内完成选举工作。其中,云南、江苏等省将在下半年进行选举。值得关注的是,这次换届选举系《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从已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地方可以看出,“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原则”受到了广大选民的普遍欢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因操作不当而导致选民不满的情况,例如一些地方因担心“农民代表多,普通职工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多”不好驾驭而把过多的党员干部安排到下面选举,表面上实现了“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实际上还是换汤不换药,选民很反感,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杜绝。事实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一贯作风,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也不必杞人忧天,要坚信大多数群众是可靠的。只要我们善于总结、善于做群众工作,脚踏实地地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原则,就一定能够真正实现国家的立法意图与保证党的领导两不误,尤其是正在进行或尚未进行选举的地方有必要在总结、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出一套科学发展而又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证代表结构的合法与优化。努力做到既保证党的领导,又实现国家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扬民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