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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结构 注重素质 依法推荐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

发布日期:2012-08-30    作者:富源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王学能
今年,我省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在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是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是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3月14日颁布的选举法,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三个平等,即:保障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使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推进,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为优化代表结构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为提高代表素质带来挑战。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和选举法的规定,笔者就如何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谈几点认识。
    一、人大代表应具备的素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神圣权力,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崇高使命,这就决定了代表必须是人民中的优秀分子,必须具备“为民代言、参政议政”的素质。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高尚的思想觉悟和对事业的奉献精神,是人大代表应具备的核心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人大代表的基本政治要求。因此,人大代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立足大局,廉洁奉公,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做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向“一府两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二)有较高的议政水平和执政能力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主体。在各种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中,要能准确选题、选点,有分析问题、综合整理、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查重大事项时,要具备正确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真实地表达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法制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法制观念是新时期人大代表必备的重要素质和条件。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必须学法、懂法,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政策、法令的遵守和执行。在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询问时,敢于依法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正确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四)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知识水平
    文化素质的高低对代表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负有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使命,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具有独立见解和较高的判断是非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在较高层次上讨论和决策好重大事项,才能增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整体效能。
    (五)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代表身体好,精神充沛,就能积极参政议政,履行代表职责。如果身体差,力不从心,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因而,身体状况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有优秀的道德修养
    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关心人民群众疾苦,敢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同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只有具备了这种修养,才能带头严格依法办事,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当前推荐代表候选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工作中,依法合理处理好代表总体结构与个人素质的关系,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关键环节,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过多,非党代表日益减少
    目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过多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由政党、群团组织提名推荐到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另一方面组织实施选举工作的选区领导小组(部、委、办、局,村委会、社区)也会将自己班子内部的人员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样就导致提名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企业主等方面的代表候选人较少。此外,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加入党组织的日益增多,非党人士的先进性相对不足,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机会小。
    (二)非公企业主热衷当选代表,却难以认真履职
    由于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非公企业的地位逐渐提升,不少非公企业主希望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显示自己的政治身份,更好地参与当地政治生活。但是这些人中也有一部分人只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称号,当选后却不能潜下心来研究和思考问题,为选民代言的能力和水平有限,甚至从来不参加日常的代表活动。
     (三)提名推荐妇女代表的较少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轻视妇女的思想依然存在,也因为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居住分散,山高路远,交通不便,选民认为,一个选区只有一个代表名额,男性各方面素质相对较高,因此,提名推荐女性代表的选民较少。
    (四)代表名额的分配直接影响代表素质
    在考虑代表结构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已经在结构上进行了界定。大多数选区只有一个代表名额,并指定结构,除政党、群团推荐的干部下派选举外,所剩下的名额多为非党、少数民族、妇女等一线代表。在以村委会为单位的选区中,一些选区的村委会书记或主任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些选区则指定推选非党、妇女、少数民族为代表候选人,加之近年来农村有知识、有能力的青壮年人员长期外出务工的较多,外出人员难以被提名,使提名选举产生的代表素质不是太高,直接影响了代表的总体素质。
    三、注重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关键环节
    (一)提名 要做到两个广泛
     “两个广泛”,即政党、团体、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在民族成分、职业界别、党派结构等方面要具有广泛性;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要具有广泛性。这是提名阶段的工作目标,也是保障选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实践。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1、注重代表名额的合理分配。选举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代表的组成要来自方方面面,要将有限的代表名额合理分配到各选区。一方面,干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要适当。政党、人民团体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除党委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外,各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另一方面,要执行好《选举法》规定的妇女、非党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保证妇女、非党人士和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让优秀的妇女、非党人士和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这样,既保证了代表的结构,又有利于代表总体素质的提高。
    2、宣传要到位。要突出宣传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除了运用广播、板报、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电视讲座外,重点应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进行面对面的宣传,使广大选民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活动,明白应选什么样的人大代表,怎样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3、着力搞好培训。选举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各级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工作进入尾声时,要及时召开选举工作负责人和各乡镇选举骨干人员会议,对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方法以及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使直接负责县、乡(镇)、选区选举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真正成为明白人,学懂弄通选举工作并善于操作。
    4、加强组织领导。可采取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包乡镇、乡镇干部包选区的办法,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要分片巡回检查,及时解决一些选区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群众发动不够充分,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等问题。
    5、明确法律规定。政党、团体、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名额,都必须填写推荐书,政党、团体的推荐书要盖公章方为有效,选民10人以上联名的必须有选民本人签名。政党、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提名推荐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汇总,按姓名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15日前张榜公布。县级选举委员会通过印发指导意见,逐级召开会议等形式,反复强调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按选区进行,各级党组织、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组织要分别召开会议,推荐本系统的优秀人物,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发动群众提名时,坚持以选民小组联名提名为主,这样既充分尊重了选民的民主权利,又保证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酝酿 要注重“三性”
    酝酿代表候选人的过程,既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熟悉的过程,也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筛选的过程。在组织选民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的过程中,形式上要坚持以选民小组和政党、团体分别酝酿与集中酝酿相结合,以“三性”为重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充分的讨论。
    一是代表性。在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上尽量注意到各个方面,保证代表比例的合理构成。除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要注重一线工人、农民、妇女和非党群众候选人的讨论,针对农村的新形势、新特点,引导选民对农民代表候选人中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科技示范户进行重点介绍和讨论。
    二是先进性。在酝酿代表候选人时,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选民推荐,都要充分考虑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是连续性。在酝酿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注意对热爱代表工作,代表意识较强的上届代表进行讨论,争取连选连任,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
    (三)协商 要进行四个同类比较
    协商代表候选人是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基础。为了保证正式代表候选人既具有较高的素质,又达到较合理的构成,在协商构成中要注重引导选民进行四个同类比较。
    一是干部和干部比。比谁的群众观念强,比谁的民主意识强,比谁的政绩突出,比谁更廉洁奉公。
    二是党员和党员比。比谁的党性强,比谁的群众路线好,比谁的参政议政能力强。
    三是群众和群众比。比谁的代表性广,比谁的群众威信高,比谁的参政议政能力强。
    四是妇女和妇女比。比谁更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比谁的文化水平高。
    通过四个同类比较,筛选出群众基本公认、结构合理的代表候选人。
    (四)确定 要坚持三个原则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如何,关系到整个选举工作的质量。为此,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工作中,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出后,往往会发现领导干部比例过大,县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及时向党委汇报有关情况,不要把推荐作为照顾性或荣誉性的安排,在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县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分片挂钩,深入到各选区进行审查把关。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根据代表结构及名额统筹考虑,严格控制领导干部的比例。
    二是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进行确定,使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群众公认。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确定,坚决禁止等额选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体现选举工作的严肃性。
    (五)依法防止四种不当做法
    以往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够重视宣传发动和正确引导,个别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怕麻烦,图省事,往往容易出现违背选举法的做法:如“限制推荐”,一个选区只推荐一、二名候选人;“摊派推荐”,给各选民小组摊派推荐指标和比例(诸如性别、族别、党派、年龄等)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指名推荐”,采取诱导、施加压力、指定某人必须作为代表候选人;“神秘推荐”,不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暗中给选民发放纸条,让其写上推荐的候选人姓名,收集后取票数多的作为候选人,以上这些不正当的做法要坚决防止。
    总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人大代表的关键环节,选举委员会一定要深入各选区严格检查,具体指导,一旦发现问题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决,确保优秀的同志当选为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