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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张琼
 人大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性很强。十一年的人大工作经历使我对程序这个话题有了特别的感触。特别是兼搞人大信访以来,大量涉法涉诉案件涉及到程序的问题很多,但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习惯于从诉讼的最终结果来判断公正与否,执法办案人员也往往会将程序看成是走形式、做样子、盖章子而已,只要结果老百姓满意就行,其结果导致了在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发生。为此我从三个方面谈谈我的感受。
    一、简谈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的关系
    程序和实体就象一对孪生兄弟,谁也无法离开谁。程序是指人们为进行某种活动或过程所设定的途径。而法律程序就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法律程序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例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就应当由民诉法调整,而不是由刑诉法来调整。二是法律程序是由时间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的时间和法定的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求的。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要受国界、地域、诉讼时效的约束。三是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例如公诉类的刑事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几个过程,自诉类的刑事案件必须要当事人起诉后法院方可受理。这些就是法律程序的形式性。而实体是相对程序而言的,它是人们通过一定的形式和路途所要达到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成然法律实体就是人们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时序,依照法定的方式所要实现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说实体的实现是要经过程序的过程来实现的,没有程序的过程就不能产生实体的结果,程序是实体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程序,何谈实体?
    二、怎样看待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美国著名的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这句话充分揭示了这样一个主题,公正的结果只能依靠公正的过程来实现,人们不可能通过不公正的过程来实现所谓公正的结果。十八年前,震惊司法界的“辛普森案件”给执法者敲响了关注程序的警钟。辛普森案件告诉我们,不公正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即使事实是真的,也不可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终因程序违法辛普森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然而,事隔这么多年,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这类案件我们在信访接待中遇到的不少,例如:前年我们接待了一个因简单债务纠纷败诉的上访案,一个妇女以5000元的价格向小叔子购买土地建房,付款后,小叔子反悔提出要加价,后双方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又增加了3000元,收到款后小叔子又再次反悔,土地转让事宜告吹,妇女要求退款。小叔子只退还了后增加的3000元,原来支付的5000元一直未还,为此妇女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以妇女无证据,判败诉结案。妇女过了法定上诉期后找到人大,我们审查了妇女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是不公正的,主动联系法院重新审查处理。后法院动员妇女重新起诉,最后判决妇女胜诉。虽然这个案件结果处理是合理的,上访者也满意了,但我认为这个案件仍然是错误的,简单地说这个案件存在两个程序上的错误。一是第一次处理时法官错误地运用了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这个理念,简单地认为妇女是原告,故举证责任都在妇女,这样一个程序上的错误认识导致妇女败诉,实则本案中付款的举证责任在妇女,而还款的举证责任在小叔子,属于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第二次受理案件的程序不对,本来该案在发现问题之后,应当告诉当事人申诉。因为按照规定,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在两年之内提起申诉,法院应当按申诉程序审查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法院却动员当事人再次起诉,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该案,其结果导致程序不合法。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而且更要做到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没有程序上公正,就很难做到实体上的公正,而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就谈不上司法公正。
    三、把住程序这个关口,做好信访服务
    我们在处理信访时,往往会遇到上访者对法院案件处理不公而怨声载道,针对这些情况如何处理呢?我认为不能盲目下结论,应当首先从程序入手,认真审查分析材料,帮当事人排忧解惑,让他们了解问题所在,告之对症下药的方法。例如前不久我们受理了一个老妇人反映其子工伤损害案法院不受理的事件,就给我感触很多。案情是这样的:妇人儿子是省四监干警,2003年某日在执勤时被中安监狱的高压电击伤后一直不能正常上班,中安监狱未做过任何赔付,老人也一直未提取任何诉讼。事隔七年后,也就是今年老人以损害赔偿的请求将四监及中安监狱告上法庭,立案时法院不予受理,老人认为法院枉法,对法院怨声载道到人大哭诉。对此我们审查了老人的诉状,发现诉状存在程序混乱的问题,法院不可能受理。理由是中安监狱和四监不能作为同案被告一并起诉,中安监狱作为伤害侵权的主体,老人应当在其子受到侵害后的一年之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一年之内不提起视为放弃,所以本案伤害问题已过诉讼时效,老人不能对中安监狱提起诉讼,法院也无法受理。另外对四监的诉讼属于工伤范畴的诉讼,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及劳动能力损伤鉴定后法院方可受理,不属于简单的民事侵权诉讼。当我们将相关程序分析讲解给老人,并给老人联系了劳动部门处理,老人高兴地走了。通过这个案例,让我们感到对于涉法涉诉案件的监督,不能简单地看结果是否正确,或是是否让上访者满意,关键在于要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入手,认真从程序上进行分析,看证据搜集是否合法,取证证据是有效、适用,提供的证据是否针对诉讼请求,这样帮助上访者依法分析,才可能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帮助,也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实效。
    总之,作为一名法律监督者和人大工作者,一定要有程序理念,要树立“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是迟来的公正”的理念,这样方可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到实体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