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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询问的法律依据和背景

发布日期:2012-12-04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立法法第十六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口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预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从上述几部重要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询问是人大开展监督活动的必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权利。但在实践中,以往这种询问更多是停留在个别具体问题的解疑释惑层面。在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大会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吴邦国委员长明确提出."今年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推进,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口"吴邦国委员长所说的第三个方面就是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吴邦国委员长说."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6月25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时强调,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题询问的经验,完善下一步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围绕专项报告,将社会普遍关注、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询问重点,使专题询问开展得有声有色、更富实效。
    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之后,上海、安徽、福建、四川、海南、厦门等省市人大常委会也先后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影响都比较大,效果也比较明显。由此,专题询问进入了公众视野,并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专题询问有关问题
    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监督法颁布之前,对询问未作规定,对质询规定得较为原则。监督法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作出统一的规定。运用好询问和质询权,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询问与专题询问
    (一)询问的法律依据
    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对人大常委会的“询问”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要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二)询问的概念及性质
    相关的人大理论书籍,对询问和质询的概念统一定义为:“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
    性质为:“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询问和质询权的基础,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享有监督权。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询问和质询虽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三)询问的特点
    相关的人大理论书籍,将询问和质询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总结出如下特点:一是简便性。即询问和质询都是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提出和处理程序比较简单,答复上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二是经常性。即询问和质询可以经常、反复运用,没有次数限制,对同一机关的同一问题、不同机关的同一问题,一个或者数个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一次或者数次进行询问质询。三是针对性。即询问和质询一般都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的,有关机关的答复也必须认真具体。四是互动性。询问和质询是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问题,由有关机关答复。在一问一答中,增进相互沟通和了解。
    但询问和质询也存在重大区别,主要有:一是提出主体上的区别。询问没有人数限制,一个人以上即可;质询,全国人大须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10名以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须10名以上组成人员,省(区、市)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须5名以上组成人员,县级人大常委会须3名以上组成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质询就会成为询问。二是程序上有区别。质询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询问较为简单,随问随答。三是提出的时间上有区别。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提出,一般与审议的内容有关联;质询可以随时提出,可以与审议内容无关。四是提出的方式上有区别。询问一般以口头方式提出,质询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五是针对的内容上有区别。询问无论内容是一个问题还是多个问题没有限制,质询要求一案一个问题。六是答复方式和时间上有区别。询问的答复一般是口头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另行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的答复方式和时间,是当次会议还是下次会议,是口头还是书面,不满意是否再次答复,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四)专题询问的产生
    由于质询要求较高,且带有问责的意味。因此是程序更简单、方式更灵活、操作更便捷、互动性更强的询问,在实践中也就更容易被“一府两院”所接受,取得的监督实效更强。而将询问由停留在个别具体问题上的解释答疑层面,发展成“围绕一个主题,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的专题询问,则是人大监督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探索与创新。
    专题询问从何而来的,经过查阅资料,是2010年3 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时,首次郑重提出当年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
    首次开展专题询问是在2010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国务院2009年度中央决算报告时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两个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审议关于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也开展了专题询问。当时,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财政部等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2010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大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发端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创造了监督工作的新形式,完善了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也引来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学习和效仿。一时间,专题询问迅速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得到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