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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询问成为审议中的常态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凌风
 目前,专题询问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而有益的尝试在各地风生水起,逐步进入了公众视野。
    说尝试,是因为专题询问是询问的衍生与拓展,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而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定用语,在有关法律文本中有明确规定的只是询问。如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此可见,在审议中行使询问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的重要方式。尽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人大常委会的询问权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鲜被运用实践。
    一般来讲,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报告都是必要的,也是相对重要的。以专题询问的方式来唤醒审议中的询问,既符合法理精髓和实践需要,也不失为人大常委会具体运用询问权来提高监督时效的一种创新。因此,要让询问权不被束之高阁,审议中不论采用专题询问还是非专题询问,更为重要的是让询问成为审议中的必要环节,并形成常态。
    询问成为常态,首先应当转变履职观念。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审议时发出声音,审议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勤于思考,掌握方方面面的情况,审议时才能成竹在胸,有的放矢地直指问题,减少“陪会代表”、“举手委员”;同时,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转变“当好好先生”的消极履职观念,消除“怕说真话得罪人”或“碍于情面”的顾虑,改变那种只听只提不问的现象,以为人民代言的勇气问政,促进问题的解决,推进“一府两院”工作。
    询问成为常态,就要把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发言与询问结合起来,使询问成为审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过去组成人员的发言一般是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这样的“老三篇”,且很多发言重复。审议发言者,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想说什么、说了什么,该问什么、问到什么程度,均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因此,要有在审议中行使询问权的自觉。
    询问成为常态,就要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剃头挑子一头热”,应让“一府两院”消除人大询问就是与其过不去、出难题、找茬子和找麻烦的思想障碍,使法律规定应当到会的“一府两院”负责人,把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作一种杜绝报告“避重就轻”,“唤醒信誉和责任心的过程”,并形成一种习惯。
    询问成为常态,须要淡化询问的过度“组织化”。人大常委会进行询问前作必要的准备是必须的,但是大可不必每次组织询问都要与“一府两院”协商实施方案,并精密安排询问内容、问答对象和题目,以赢得“皆大欢喜”的效果。如果少些过度组织化痕迹,多些即席式的“短兵相接”问答,审议工作也许更趋近于实体的正当性、程序的可行性与目标的实现性,监督作用或许就能真正迸发出来,监督实效或许就能在其中充分体现出来。
    询问,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法律形式,其独有的形式灵活、程序简易、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常用的监督工作方式。用好询问方式,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切实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走出“不愿问”“不敢问”“不会问”的尴尬,突出询问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审议中询问常态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询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长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