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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4-11-28
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 代桂明
  一、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简要情况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这项在法学界讨论多年的社区矫正制度,终于作为一项法定的刑罚的执行制度得以确立。
  社区矫正就其执行特点而言,可以定义为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等四类犯罪分子。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于同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是县级司法局,工作主体是乡镇(街道)司法所。
  我市自2009年起开始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4月份组织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呈现出了有序推进,稳步发展的局面。自2009年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曲靖市司法行政系统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1164人,累计解除矫正6477人,现有在册人数4687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6人,缓刑的4043人,假释的417人,暂予监外执行的221人。经过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18%,低于省司法厅下达的再犯罪率3%的控制指标,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问题和困难
  但是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力量明显不足。人员的不足和不稳定,对于专业性、程序性、连续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无疑是最大的制约“瓶颈”之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主要是司法所,而我市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较为薄弱,人员保障已成为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首要问题。目前,全市现有133个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269人(含非公职人员51人),平均每所2人,其中无人所6个、1人所50个、2人所58个,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要求。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装备保障亟待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按照《曲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社区服刑人员年末在册数人均1000—1500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招聘的辅助人员工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与维护费、单警装备费、教育管理费、档案材料费等支出”,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地财力的差异,大部分乡镇没有安排专门经费,落实上述经费保障标准还面临着较大的困难,经费、装备保障不到位。
  (三)其他方面的存在问题及困难。此外,在个别地方一定程度存在着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等现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上仍显滞后;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短缺;社区矫正工作仍在依据“两院两部”的通知在试行,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等方面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几点想法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摆上政府的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增强部门协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两级社区执法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情报信息互通、信息交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大基层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力度,保证人员、经费向基层倾斜,通过整合资源,协同动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二)切实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公众知晓度不高的实际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针对性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宣传。通过宣传发动,进一步明确和增强政府部门、社区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提高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强化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参与、配合和监督,消除偏见,减少抵触,弥合分歧,增进共识,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深化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完善长效机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完善社区矫正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实现司法资源共享,突出刑罚执行效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调整规范分类管理、日常管控、季度考评等管理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进一步改进充实劳动改造、思想教育、心理矫正等教育矫治制度,在强化执法强制性的同时体现管理人性化。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基地等基层工作载体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常态化矫正帮教、矫正帮扶基金等制度,加强机制创新,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避免因贫困而甘冒重新犯罪的风险,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
  (四)逐步完善基础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建设,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纳入各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充实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志愿者招募工作,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专门力量。探索建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待遇的激励机制,稳定专职队伍,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配齐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执法装备,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五)抓好监管措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力度,要以社会的认可度、与社会的融合度等为主要指标,建立适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检验标准,保证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强制性、公正性。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依法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通联:曲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