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两起“以案释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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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两起“以案释法”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3

  【案件标题】快递逾期未送“主动理赔”暗藏玄机


  案情简介

  “喂,您好,您的快递已丢失,现为您进行理赔,请您按操作完成您的理赔”这是2021年3月,才某接到的一通电话。对方称有人打来电话,说你的快递丢了,运用支付宝可以办理快递理赔,“正规途径、第三方系统”这些言之凿凿的说辞让才某信以为真。为了打消才某的顾虑,这个客服人员再三强调理赔业务是快递公司的一项正规业务,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进行,后续赔偿工作也是需要财务人员反复验证后才能完成,随后对方发来一个二维码,他点进了发来的网址并填写了验证码,手机便被远程操作,之后又打来电话,让他下载腾讯APP,并嘱咐不能挂断电话,才某前后账户被划走12万余元。骗子通过钓鱼网站获取了才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在幕后操作才某的银行卡转账,获取了手机上发来的银行转账验证码。就这样,骗子将才某银行卡里数万元的存款一扫而空。当天,才某前来治多县公安局报案。


  调查与处理

  连续数月调查,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成功止付冻结,追回涉案资金10余万元。当办案民警回到治多县,缓缓走下车,长长的舒了一口气,这段时间,办案民警辗转河南、广东、河北、西宁等地。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特点

  特点一: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特点二: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组织很严密,他们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特点三: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发布短信到国内骗中国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典型意义

  近年以来,网络购物成了平常事,随之而来的各种网购骗局也在不断的更新升级,随着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也逐渐形成专业的产业链,部分作案团伙更是套路深厚,让人防不胜防,但无论诈骗手法如何翻新,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谋取经济利益。此案对受害人的资金返还,是辖区内电信诈骗案件的一次重大突破,电信诈骗,始终要将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因此,大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等,谨防上当受骗。此外,为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国家反诈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联合开发了“国家反诈中心”APP,让我们动动小手指一起发动家人、亲友下载安装此款APP,进行实名注册,启动“诈骗预警”功能,给我们的手机都穿上“金钟罩”,让犯罪分子无计可施。


  【案件标题】正确引导教育,坚决打击未成年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称多县清水河镇居民巴某向称多县公安局清水河镇派出所报警称,位于清水河镇的某某超市库房窗户被撬,内有若干箱饮料、零食被盗。据报案人描述案发当日有一辆可疑的白色轿车停靠在仓库旁。


  调查与处理

  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接到报案后清水河镇派出所迅速出警,经民警现场勘察及周边走访发现案件确实发生。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派出所民警开展走访调查,排查可疑车辆,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锁定违法嫌疑人尕某某、伊某某、吾某某、更某某。经查四名违法人员均系未成年人且均为在校学生,四人均无前科记录。之后清水河镇派出所对四名违法人员进行传唤,几人到案后对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尕某某、伊某某、吾某某、更某某在作案时利用该超市仓库墙壁旁放置的废旧门框攀爬至窗户处并破坏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实施盗窃,后利用车辆将所盗窃的若干箱零食、饮料等物品转运至清水河镇郊区一处草滩处进行藏匿,随后民警查找藏匿地点追回部分赃物,经统计,被盗物品价值约为七百元左右。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4名违法人员对自己的违法事实表示十分懊悔,并向受害人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并向公安机关保证将来不会再犯。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了解,此案中4名违法人员家庭情况均较为窘迫,监护人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

  该案中因违法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其中三人年龄未达到14周岁,一人为14周岁,经调查核实确定年龄,结合案件事实决定依法给予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依法给予一人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典型意义

  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也处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做事常常不考虑后果。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应该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此次案件的发生,又一次敲响了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及管理的警钟。在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亦要考量未成年人的法定量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同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