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休息追逐打闹致第三人受伤,谁担责?师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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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休息追逐打闹致第三人受伤,谁担责?师宗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师宗县人民法院

同学之间嬉笑玩耍

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但追逐打闹存在奔跑快、磕绊等危险性 

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友谊的注脚里

将增添法庭上的“互怼”


  案 情 回 顾

  小羊、小桃子、小山竹均是某中学在校学生,某晚课间休息时,小山竹追逐小桃子至教室外的楼道上,追逐过程中,小桃子拉着在楼道上正常行走的小橘子转圈,在此过程中绊到从班级门口出来的小羊,导致小羊摔倒受伤。后小羊被其班主任送至医院救治。

  出院后,小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小桃子、小山竹父母协商未果,小羊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桃子、小山竹以及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 院 判 决

  师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桃子、小山竹课间在楼道追逐,对行人造成一定的潜在危险,二人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却未能及时停止,造成小羊受伤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小桃子拉拽同学转圈的行为是导致小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山竹对危险的产生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小羊所就读的中学为封闭式学校,学校对在课间休息的在校学生在楼道上追逐打闹,没有进行有效的制止,存在安全管理疏漏,对小羊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小桃子承担70%的责任,小山竹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因小桃子、小山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 官 提 醒

  开学第一课,安全谨记心!学生追逐打闹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较频发,学生、家长和学校都应该高度重视。家长和学校都需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同学们在校期间要遵守校规校纪,课间不在走廊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互相推搡,营造安全的学习成长环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师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