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戚保管钱物发生纠纷? 法官提醒:留凭证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是否有过为他人保管财物的经历,而为他人保管财物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关系呢?我们一起来看这个案件。
基本案情
甲某和乙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甲某分两次共计将3万元钱交给乙某代为保管。2020年12月初,乙某将其中的2万元还给甲某,之后,双方为余下的1万元是否给付发生争议,甲某为此多次打电话向乙某索要,索要无果后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某起诉后,双方对于保管行为和保管金额均无异议,但乙某辩称已将钱全部归还,可甲某只认可归还了2万元。
审理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案中甲某称其将3万元交给乙某代为保管,乙某对该事实明确认可。乙某提出其已分两次将3万元还给了甲某,甲某只认可乙某给付了2万元,对余下的1万元否认。乙某对其已给付甲某的1万元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因其不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最终判决乙某返还甲某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保管行为比较常见,但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双方权利均受损害的情况出现。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托人或寄存人。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只要有保管物的实体交付就可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
寄存人的义务有: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3.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寄存人履行说明义务,并由保管人验收封存。
保管人的义务有: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2.妥善保管义务;3.亲自保管义务;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5.其他附随义务,如危险通知义务、孳息返还义务。
具体的生活实践中,除了履行好各自的义务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接收保管物,尤其是贵重保管物时,保管人更应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确立双方保管合同关系,必要的,可以详细载明保管物的具体情况。在返还保管物时,双方可对照凭证和记载情况返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返还完成后,保管人也可以要求寄存人给付保管物返还收取凭证。本案中,如若乙某拿出返还了1万元的相关凭证,那么,这样的纠纷也就不会发生啦。
来源:沾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