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案致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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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案致困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4-24    来源: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孙娅芳

 

法院判赔70余万

被告人分文未赔

被害人因案致困

该怎么办?

本期以案释法

向大家介绍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孙某某,男,系顾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

2022年7月20日凌晨,顾某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某路段时,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2023年8月29日,法院以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孙某某70余万元。因被告人顾某某无赔偿能力,致被害人孙某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遂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经调查核实,被害人孙某某因此事故被截肢,花费大量医药费,丧失了劳动能力,其配偶在家务农,全家生活开支仅靠其妻子务农的微薄收入支撑,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曲靖和宣威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动救助,为被害人孙某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

 

——检察官说法——

司法救助是指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助推乡村振兴的特色和优势,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通过司法救助,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金,能够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增贫的群众提供帮助,纾解受困者的燃眉之急,有助于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也是现社会温暖、司法温度的有力举措。

 

——相关法条——

  一、哪些情形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因案致困怎么办?

检察官提醒您

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

可以向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