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卖假药一罪双责 不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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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假药一罪双责 不止判刑!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正阳

贪图小利卖假药?

不仅被判刑

还要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

……

本期以案释法

检察官和你聊聊“销售假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7日,被告人宁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2023年8月4日,宁某某摆摊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售卖“新版痛风特效药”“新版肩周炎腿疼特效药”“大风丸”“舒筋健腰丸”等假药。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在办理宁某某销售假药案件过程中,认为宁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社会公益诉讼组织和利益人提起诉讼,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由被告人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在曲靖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简而言之,销售假药所受的惩罚,只会重上加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结语

购买药品或保健品

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切勿轻信地摊、偏方等“三无产品”

发现售卖假药

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