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己”游戏账号竟构成盗窃罪?小聪明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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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游戏账号竟构成盗窃罪?小聪明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4-05-11    来源: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范琪琦

  网络游戏快速发展,账号交易司空见惯,有的人突然“灵光一闪”,耍起了小聪明,将账号卖出后再申诉回来,岂不是能空手套白狼?近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一起恶意找回售出游戏账号案件。

  2023年2月14日,瞿某某将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以4200元人民币出卖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6日,瞿某某通过腾讯游戏客服以申诉方式将该账号找回,更改密码,致使买方无法继续登录使用该游戏账号。案发后瞿某某已赔偿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及自首情节,全案犯罪情节轻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游戏账号虽为虚拟财产,但账号内的相关角色及装备的等级提升及获取与玩家不断投入时间、精力、金钱成正比,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私自“找回”自己售出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找回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广大群众在市场交易中要遵循诚信原则,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