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机关党员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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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机关党员干部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20-04-26    来源: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徐 青

  日前,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了《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干部谈话制度》(试行),旨在深入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积极维护常委会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制度》规定了谈心谈话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谈话对象和范围,细化谈话内容和方式,《制度》还明确了四种必须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形,即: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在干部选任、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车辆使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的;“述责述廉”测评结果较差,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等次,或党员民主评议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的。

  《制度》明确,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班子成员以及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主要负责人在按要求开展好年度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的同时,每年至少与谈话对象开展1次日常谈话,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委会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把谈话融入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内容,教育党员遵章守纪,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对谈心谈话的内容,《制度》作了明确要求,日常谈话由谈话对象记录,在谈话结束后3日内整理签字,统一送常委会机关党组专人登记管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机关党组安排专人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谈话对象及记录人分别签字,连同谈话对象的书面检查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备案。参加谈话、记录和台账管理的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密,对失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制度》明确,常委会机关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