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质询工作 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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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质询工作 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质询

发布日期:2020-04-22    来源: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徐 青


  4月21日,在曲靖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决定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质询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4月22日下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召开质询会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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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必须依法答复的一种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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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在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在地方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自2018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市委高度重视,多次对《条例》实施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开展专项调查,2019年7月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形成执法审议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正确实施,推动我市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曲靖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成立调查组,于2020年3月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虽然市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和实施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条例》的要求相比,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标准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及其部门对有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作出承诺答复,促使被质询机关重视和改正工作中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 2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宪法第七十三条、代表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监督法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联名提出本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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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询会议上,由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部分人员(7名)进行了现场质问,副市长刘本芳及市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情况、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等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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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问结束后,25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质询案领衔人召集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情况进行合议。合议会后,专题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合议意见,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围绕调研报告及质询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4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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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兴友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在这次质询会议上,提出质询案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及两办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就施工现场管理中重要的、群众普遍关心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进行了质询。质询直奔主题,直面问题,回答虚心坦诚,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既总结了成绩,也查找了问题,分析了原因,更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朱兴友要求,要加强学习,提高站位,正确认识“质询”的法律内涵和实践意义。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质询,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了解“一府两院”的理政情况和决策依据等,从而在监督与被监督过程中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全面促进依法治理水平的提高。要严格程序,形成规范,进一步完善“质询”的法律制度设计。通过质询工作的开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建立健全有关质询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质询范围、答复时限、法律责任、回避和跟进制度等程序性规定。要确保实效,落实跟进,认真完成后续整改工作。 

  刘本芳在作表态发言时说,要坚定不移认真履职抓整改、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抓整改、毫不松懈严格执法抓整改、凝聚合力建立机制抓整改,把压力变为动力,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确保《条例》落实落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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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祖良、唐宝友、毕尚鹏、马琼芬,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段玉林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