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更好发挥人大职能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更好发挥人大职能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1-07-14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指出,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设立五年衔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何确保政策总体稳定,防止返贫致贫,如何推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乡村治理等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必须发挥各级各部门主观能动性,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积极发挥职能优势,用好立法权、监督权等法定权力,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有效实施,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人大贡献。

  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俯下身子听民声解民忧。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其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也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取得全面胜利,贫困地区摆脱了长期制约发展的束缚,中华民族实现了千百年来的梦想,未来,全国上下要鼓足劲头续写乡村振兴新的篇章,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过渡期,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叠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社会治理将要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地方人大要立足本地实际,发扬“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首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视察,访民意、察实情,找准基层治理中群众关心关注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人民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动代表在闭会期间广泛深入群众收集民情民意,在大会期间提交高质量的议案、建议,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立足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科学立法确保良法善治。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存在人居环境差、不良风俗习惯突出、乡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整体水平,制约乡村振兴的进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严格执行国家上位法的同时,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拾遗补缺,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法规,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法治保障。一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大势,立管用的法。在制定立法计划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党委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整体部署要求,认真梳理哪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或短板,在党委领导下,精心选择立法项目,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广泛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立法工作与上级决策部署相适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二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立实用的法。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从本地具体情况和改革发展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出发,开展“小切口”立法,力争一部法规解决一类突出问题。比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要坚持“小切口”切入,可以从农村生活垃圾乱倒、生活污水乱排等具体问题着手,从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部门职责、监督保障等方面制定条款,形成务实管用、便于实施的法规。三要遵循地方立法规律,立精细的法。地方立法要适应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在法规体例结构上不要求全责备,在法规内容上不要刻意追求“高大上”,而是要把重点放在解决问题、改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上,突出“短而精”“小而实”,力争使每一条条款都能够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三、聚焦解决好“三农”问题,靠前监督助推政策执行。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都是围绕“三农”问题提出的重大决策。“十三五”时期,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十四五”时期,“三农”问题的总体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党、全国上下要围绕这一目标,强化党委主导、行业主抓、部门配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地方人大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以及中央大政方针和地方党委决策部署,主动监督、靠前监督,重点针对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城乡融合发展等领域,运用专题调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等手段实施经常性、常态化监督,通过发现问题、交办督办,助力党中央提出的各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四、围绕推动法律高效实施,强化检查保障群众权益。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强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升农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的意识,同时推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一要加大法宣力度,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法定职责,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宪法法律学习宣传。要切实加大“八五”普法工作力度,利用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常态宣传等,推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群众宪法法律意识。二要加强执法检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把检查的对象聚焦到执法主体上、把检查的内容聚焦到法条落实上,精准发现并督促解决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要加强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法定形式,对法检两院工作开展监督,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检察室和法庭,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切实让农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党中央对我国未来农村扶贫工作以及乡村振兴工作进行的战略性部署,设置五年衔接过渡期,也正好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时期。在这一特定的发展时期,地方人大要在党委领导下,围绕衔接过渡期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人大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朱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