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知识解答(一)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知识解答(一)

发布日期:2021-07-14

  一、国家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范围有何规定?

  2020年3月,国家民委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二、云南省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何规定?

  1.《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2.《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五级联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村)、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铁路、进医院、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等。定期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支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

  3.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项重点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三、曲靖为什么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曲靖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各县(市、区)争创全省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是执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政策规定;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惠民工程;是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辅相成的系统工程;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创新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实践。

  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始终坚持“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全面践行“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思想,坚决落实“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承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按照“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同共创、夯实基础,共建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五、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五大工程”是哪些?

  同心共筑精神家园;同心共建和谐关系;同心共享发展成果;同心共治民族事务;同心共推示范引领。

  六、“五大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同心共筑精神家园”

  1.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

  2.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3.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

  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二)“同心共建和谐关系”

  1.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2.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

  3.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交流活动。

  (三)“同心共享发展成果”

  1.以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

  2.以民生改善促进和谐稳定。

  (四)“同心共治民族事务”

  1.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2.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

  3.推动基层民族宗教事务治理常态化。

  4.保持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五)“同心共推示范引领”

  1.深入实施“十百千万示范创建工程”。

  2.常态化推进“十进十创”与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3.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七、民族团结进步“十进十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进机关(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乡镇中心法庭、派驻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争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示范单位。

  2.进企业,争创“和睦友爱、拼搏进取”示范单位。

  3.进社区(村),争创“交往交流、共居共乐”示范单位。

  4.进乡镇(街道),争创“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示范单位。

  5.进学校(高校、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争创“互助共学、共同进步”示范单位。

  6.进连队(驻曲各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预备役军营、武装部),争创“军民融合、共创共建”示范单位。

  7.进宗教活动场所,争创“管理规范、服务社会”示范单位。

  8.进窗口服务行业(政务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保险、邮政、通讯、商贸供销网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公交、铁路等窗口部门),争创“依法办事、为民务实”示范单位。

  9.进旅游景区景点(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园区、主题公园、主题广场和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园林绿化部门),争创“农旅融合、文旅融合”示范单位。

  10.进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争创“热情服务、热心公益”示范单位。

  八、为什么说维护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

  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始终是中华儿女的神圣职责。祖国统一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前提。祖国统一,是各民族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祖国统一,是各民族幸福生活的不竭源泉。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九、为什么说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和手段,协调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准绳。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我国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光辉成就。事实证明,我们党的这些民族政策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是正确和行之有效的,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

  十、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意义何在?

  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1.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2.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3.民族团结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十一、如何理解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也一律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十二、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十三、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十四、人民币使用哪几种少数民族文字?

  我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壮文4种少数民族文字。

  十五、我国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政策有哪些?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十六、为什么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与一个民族的心理、文化、思想感情有着密切联系,具有敏感性的特点,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待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作是对待自己民族的态度。因此,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人民群众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处理同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十七、如何惩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为了保证这一原则在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列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少数民族改变(或者不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主体是故意的(且多为直接故意)。很显然,本罪是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与之相应的犯罪。它的直接后果将使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也会使民族关系受到损害,是必须惩处的行为。对此,刑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为什么说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

  团结稳定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发展是硬道理,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没有发展,社会就会丧失活力,国家就不能前进,人民生活就无法得到改善,而发展要靠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没有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混乱,人心涣散,人民就不可能安心生产生活,安居乐业就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团结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就快,各族人民得到实惠就多;分裂动荡,经济发展就停滞不前,各族人民就普遍遭殃。只有团结稳定,才能巩固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只有团结稳定,才能保护和谐安定的大好局面;只有团结稳定,才能维护各族群众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是被历史反复证明的正确论断,是纵观当今世界得出的深刻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