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人大关于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分工配合、密切协作,着力构建全覆盖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全链条的监督纠错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现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报送备案和审查工作情况
2025年,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和论证会、联合审查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共4次,开展专题调研1次,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是报送备案情况。2025年,市级“一府一委两院”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4件(《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含一次性打包修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监察委员会报送1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1件,经形式审查全部予以备案登记。
二是审查情况。对报送备案登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了主动审查,委托地方立法研究基地进行审查。在对各类审查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经研究形成了23条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4月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研究。审查认为,报送备案审查的6件规范性文件,其中3件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属于《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已向制定机关作了反馈,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文字表述不准确、文本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共21条审查意见和建议,已及时向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了提醒;1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1.夯实基础,提升工作能力。一是组织开展对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决定、省条例和市办法的学习培训。先后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业务人员5人次,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继续组织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2025年12月开办“法治能力提升培训班”,邀请备案审查业务专家、高校理论研究人员等对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业务人员开展培训;推进备案审查案例研究和理论学习,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全体同志对近三年报备的近2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1件审查典型案例,汇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三年颁布的典型审查案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涉企平等保护、信用惩戒措施设置等方面的案例20余件、购买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出版的《备案审查教程》分送各委(室)学习研究,提升履职能力。二是主动跟进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完成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和省条例的修改情况,启动并完成了市办法的修改工作。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化备案制度、完善审查机制、增强纠错刚性,完善保障监督、探索创新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三是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开展调研。2026年3月份,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组成调研组有重点地对部分县(市、区)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基层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掣肘因素,并对加强改进相关工作进行业务交流或者指导,为下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找准发力点和努力方向。
2.规范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一是强化实质审查,着力提升审查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继续强化“有件必备”工作,印发关于“一府一委两院”报送年度发文目录的通知,对报备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排查,从源头上治理“漏报”现象。二是推进审查标准多样化。严格执行省条例和市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由合法性审查为主,逐步转向以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为主的多元化标准。三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审查工作合力。对报送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公民审查建议,协调开展主动审查并定期沟通审查进展;按照规定时限、步骤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流程管理,制定《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同步审查工作流程管理表》等程序制度,使审查意见的提出、汇总、转办等流程更加严谨、规范。四是充分发扬民主,有效凝聚法治共识。在审查工作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积极主动联系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对重要问题、复杂问题,及时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开门审查,积极开展委托审查工作,向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机关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征求专业研究意见20余条,增强审查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3.立足实践,推进工作创新。一是有序推进专项审查工作。组织对民营经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开展专项清理2次,涉及地方性法规12部,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94件,县(市、区)人大决议、决定1911件,乡镇人大决议、决定1868件,督促市人民政府修改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17件。二是认真做好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号重点建议《<关于制定出台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建议》督办工作。积极参与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推动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定出台《曲靖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三是探索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备案审查工作调研。2026年2月,协同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委(室)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座谈讨论,为下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找准了方向和重点。四是注重与代表工作有机结合,发挥地方立法专业代表工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在地方立法专业代表工作站专设备案审查工作平台,邀请市人大代表16人和立法工作专家17人进站履职,将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设为联络室,注重发挥专业代表工作站专业调研、专业学习、专业培训等“专业”优势,有效扩展了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途径,促进工作向基层延伸。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持续聚焦“有件必备”还有差距,报备的主动性与规范性还需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查研究不够,在推进“有件必备”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制度的政治与法治意义认识不深,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存在“重制定、轻报备”的惯性思维,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意识不强、报备存在疏漏。
(二)认真抓实“有备必审”还有不足,审查的全面性与专业性还有差距。当前,备案审查工作部分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重条文轻效果”的倾向,加之受制于机制与能力等方面问题,导致审查能力薄弱,审查专业性不足。探索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不足,对规范性文件合理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隐含的“隐性”风险,审查研判分析不足。
(三)全面落实“有错必纠”和监督的民主性、开放性还有差距。备案审查工作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审查结果的公开工作做得不够,群众参与度不足。2025年受理的6件规范性文件均为主动审查,全年未收到各级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或者审查要求,反映出公众知晓度与参与率偏低,备案审查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效能尚未有效激活。在推进与党委、政府等备案审查机构的衔接联动、联合审查等方面还有弱项。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持续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高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立法监督制度,在维护法治统一和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推进工作公开,将年度工作报告和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曲靖市人大网、曲靖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平台进行公开,持续提高全社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意识。
(二)紧密结合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之后的专项清理工作,有重点地对我市制定的环保领域法规进行清理,维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统一。稳步推进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今年拟推进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政府组成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更新工作理念,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适时组织对“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报备工作开展调研,更新理念,积极探索备案审查新方式。进一步强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专业审查职能,发挥好专业审查优势。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进一步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2025年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曲靖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共11件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四)《曲靖市煤炭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实施细则》
二、市监察委员会(1件)
《曲靖市监察机关解除留置措施后续相关工作指引》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件)
《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