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办法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年度工作报告的办法
(2011年6月28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成部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增强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情况的了解,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报告部门的确定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息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3至5个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列入常委会工作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情况;
(四)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情况;
(六)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八)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九)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工作报告以部门年度工作为主,对有关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可以作重点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方法
第六条 在每年12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同意,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通过调研了解情况。
第五章 报告建议的处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年度工作报告,一般不作重点审议;如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提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意见建议,可形成常委会专门建议,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